关于落实“六个一律”措施
加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餐饮等
经营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餐饮等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42 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制定如下管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配备测温仪器,无法对进场进店人员测量体温的,一律停业整改;
二、虽配备测温仪器但未配备专职人员登记所有进场进店人员信息的,一律停业整改;
三、凡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零防护”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的,一律停业整改;
四、凡未落实日消毒措施或未配备便捷消毒用品的,一律停业整改;
五、凡落实措施不力,引起顾客聚集和长时间逗留的,一律停业整改;
六、凡发现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业整改。
疫情是命令,防控是责任。
当前全市上下正勠力同心、众志成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希望广大经营业户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和指令,服从工作安排,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