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县级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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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县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开拓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对外经贸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全县对外经贸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支持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当年度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增幅在5%以上的企业,进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对当年度进出口额1亿元-10亿元(含1亿元)、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进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对当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进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5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支持“新开壶”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一)对当年实现自营进出口额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新开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当年实现自营进出口额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开壶”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当年实现自营进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出口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基地等主体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
对参加广交会、华交会、中食展等境内国际性展会以及市确定的重点国内展会,每个展会每期补助1万元。
五、支持外贸企业经理人业务水平提升
由县财政出资,每年组织一批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素质培训。
六、经费保障及有关企业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实际奖励金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超出部分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受奖励企业须在无棣县依法注册,进出口数据统计在无棣县(以海关统计为准)。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于次年2月份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进出口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在次年一季度前予以兑现。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3日,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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