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棣公安提示自觉遵守燃放规定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规定如下

禁放范围

     

无棣县:东至棣新九路,西至荣昌路,南至海丰五路,北至海丰十九路;

全域禁放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地点全年禁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共同守护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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