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棣县3名市民因为违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受到无棣县公安局处罚。
4月25日上午11时许,王某位于无棣县步行街的店铺开业,燃放烟花爆竹6箱,被无棣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
4月26日9时许,李某在无棣县温州步行街店门前燃放烟花爆竹,被无棣县公安局棣丰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4月29日10时许,邢某在无棣县海丰六路某饭店前燃放烟花爆竹,被无棣县公安局海丰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无棣县公安局对王某、李某、邢某分别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无棣县公安局将把严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作为一项常态工作、重点工作,一直抓在手上、持续下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无棣公安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谨记
无棣公安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谨记
无棣公安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谨记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一)县建成区限制燃放。县主城区大济路以西,荣昌路以东,海丰十九路以南,海丰五路以北区域,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当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部分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包括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等,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时禁止燃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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