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无棣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无棣县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批复》〔2023〕49号文件规定,现就无棣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名    称:无棣县烈士陵园

地    址:棣州三路中段路西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无棣县烈士陵园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总面积为58294.4平方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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