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棣政办字〔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无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和《滨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 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突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无棣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县镇(街道)应急指挥部。

2.1.1无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网络文化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对野生陆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陆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县网络文化服务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动物产品的监管与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负责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全县受灾后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的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镇(街道)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镇(街道)指挥部参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

其他工作。

镇(街道)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疫情观察队伍。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会同卫生、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协助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的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辖区内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畜牧兽医部门;

d.各级人民政府;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死亡率高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镇(街道)指挥部。镇(街道)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观察,同时上报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派出两名以上重大动物防控专家组成员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将情况报县指挥部,同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和市指挥部。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并报省指挥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或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镇(街道)、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街道)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县政府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市畜牧兽医局向市政府、省、国务院建议启动市级、省级、国家级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应急响应机制和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区涉及跨县、市、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县、市、省界的,由县政府及时提请市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畜牧、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县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镇(街道)、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各级畜牧兽医业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建议由市政府启动市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政府

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要立即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疫情,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采取得力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的应急响应

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负责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办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县、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各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必需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市场监管、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疫病常规监测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畜牧兽医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镇(街道)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当地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重大动物应急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经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曾发生过,但已经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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